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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铮律师从丰厚的刑辩经验出发,总结了分案审理对辩护权的三重侵害。第一是发问权受限,分案后,关联案件的被告人或证人常以“不属于本案当事人”为由不出庭,辩护律师无法就交叉事实进行当庭发问。常铮律师分享办案实例:某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,辩护人为申请关联被告人出庭质证据理力争,却因程序规则模糊未能实现,最终导致部分关键事实认定存疑。第二是质证权虚化,被告人缺乏与同案人对质的机会,辩护人亦无法通过观察陈述细节、捕捉言词矛盾来质疑证据真实性。“当笔录成为‘唯一真相’,刑讯逼供、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将更难被发现”。常铮律师强调,质证权的实质化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,分案审理若导致质证流于形式,将直接动摇司法公正根基。第三是阅卷权缩水,分案后,律师往往只能查阅本案卷宗,关联案件的关键口供、物证可能被“切割”在其他案卷中。尽管法律允许申请调阅全卷,但实践中能否获批取决于办案机关自由裁量,辩护方常陷入“信息不对称”的被动局面。
常铮律师认为,当前分案审理的适用范围已远超立法初衷,分案制度被滥用,从“特殊情形”异化到“普遍适用”的。一方面标准模糊化:大量案件以“其他适宜分案处理”为由拆分,如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分案审理,后案判决直接依赖前案结论,形成“有罪推定”的逻辑闭环; 另一方面程序工具化,部分共同犯罪案件为追求“快速定罪”分案审理,先判主犯再定从犯,导致从犯辩护空间被大幅压缩。常铮律师以某国家工作人员与非身份人员共同贪污案为例指出:“分案审理若异化为‘有罪预断’的程序工具,将彻底架空辩护权,背离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。”
针对分案审理的制度性缺陷,常铮律师从“以权利保障重构分案审理规则”的角度提出三方面建议。一是立法完善:将分案规则纳入刑诉法体系,推动分案制度入法,明确适用情形(如被告人人数过多、案情严重复杂等),删除“口袋条款”; 同时建立分案错误救济机制,明确违法分案导致的程序瑕疵可成为上诉、抗诉理由。二是价值平衡,效率让位于公正的底线思维。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逻辑,分案审理必须以“不牺牲实体公正”为前提。“司法效率应建立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绝不能为追求‘快审快判’而牺牲当事人诉讼权利。”常铮律师强调。三是程序落地,激活辩护权的保障性机制。实质化庭前会议,允许辩方就分案合理性提出异议,申请合并审理;具体化权利救济,保障律师跨案阅卷权、关联被告人出庭申请权,明确法院对异议的审查义务与说理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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